米乐体育app网页:剑指“非法引流直播”“AI模型抄袭” 最高法典型案例为公平竞争划红线

来源:米乐体育app网页    发布时间:2025-09-27 17:40:39

产品详情

米乐体育app官网下载:

  9月8日至12日是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为充分的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并广泛涉及多领域新技术新业态,为有关规定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插座上具有多个驰名商标。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了登记注册,且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五金等,但尚未将该名称进行实际商业使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一、二审判决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存在不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对企业名的使用,应当包含将企业名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某牛王公司主观上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即使并未开展实际的经营,但其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使用行为。

  “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营业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有证据说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本案实现了从源头制止仿冒混淆行为,有力规制了“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

  当前,直播带货已成为商家和平台的常见销售手段。而“傍名牌”、侵权假冒等现象慢慢的变成了直播间的“重灾区”。尤其是部分直播间随意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名牌”,利用平台机制和算法规则“引流”的行为亟待规范。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一起“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格外引人注目——被告张某在未取得华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发布了大量带有该公司注册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作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不当引流后通过装修与该公司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作为直播带货的固定背景,并销售另外的品牌数码产品,赚取带货佣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视频作品、直播间全方位攀附驰名商标商誉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销售与被侵权人产品外观相似的低价产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以被告侵权期间佣金收入为基数,考虑涉案商标影响力、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华某公司主张的11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本次发布的“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沈某集团与透某公司长期致力于离心压缩机的研发,拥有包括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及配套选型软件在内的核心技术。被告孙某良、印某洋等人在沈某集团任职期间,即以配偶名义暗中参与成立竞争企业斯某公司,并在2008至2011年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原告技术资料,用于仿制产品。尽管斯某公司曾于2011年签署停止侵权承诺并取得谅解,但其侵犯权利的行为仍持续至案发。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斯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三名自然人立马停止使用非法获取的选型软件与叶轮模型数据,并赔偿原告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逾1.66亿元。二审判决同时明确了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和赔偿相应的损失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以督促侵权人及时全面履行判决。

  “孙某良等人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该公司及孙某良等人连带赔偿1.66亿余元,对类似侵犯权利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坚持严格保护,有利于净化市场之间的竞争生态,维护市场机制的活力和有效性。

  新西兰艾某公司系分离纯化PR3生产的基本工艺和产品制备流程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该技术用于从人体血液细胞中高效提取PR3蛋白。被告孙某原为艾某公司员工,离职后成为博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违反保密约定将艾某公司技术秘密披露给博某公司使用,更将部分技术内容申请专利导致公开。一审法院认定技术实质相同,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进一步指出,尽管PR3分离纯化属已知方向,但艾某公司的具体操作步骤、试剂配比、参数选择等需经长期优化调试,形成完整高效的生产方案,即使个别信息分散公开,整体方案仍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对境外形成的商业机密在我国境内予以保护,在商业机密跨境司法保护方面做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该案依法公正平等保护了外方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了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信心,是人民法院践行中外平等保护原则、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2020年6月,抖某公司在其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变身漫画特效”,该功能可通过AI技术实时将用户照片、视频转换为保持真人比例的漫画风格,上线日,亿某科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少女漫画特效”,该特效形成的漫画形象、视频与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成像在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抖某公司认为,亿某科公司抄袭其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亿某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亿某科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亿某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指出,抖某公司通过数据训练和参数调校形成的AI模型,是其获得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属于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从接触可能性、模型结构和参数比对、自主研发证据三个方面的证据对比看,亿某科公司直接用抖某公司涉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由亿某科公司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亿某科公司直接用他人模型参数的行为,不仅规避了自身研发投入,更在短期内形成同质化竞争,分流用户流量,扰乱创新秩序。此种行为违反AI领域的公认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方式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能够为其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案对规范AI行业发展、维护新兴领域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人民法院从始至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规范引导并重,通过妥善审理涉及数据权益、平台责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产业高质量发展司法需求,引导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记者 乔文心)

立即咨询
其他产品
热门产品